VICTOR CARD

攤位租賃契約書

出租方:財方有限公司
品牌/活動名稱:VICTOR CARD 勤美卡牌市集
代表人/負責人:羅錦成
承租方:以線上報名所填姓名/公司名稱為準

茲因承租方承租出租方所提供之攤位/場地,作為合法商品之展示、交流及販售使用,雙方本於誠信原則,訂立本契約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租賃標的

  1. 出租方提供位於臺中市西區公益路155巷9號6樓之1之場地內攤位,供承租方展示、交流及販售卡牌、收藏品、周邊商品或其他經出租方同意之合法商品。
  2. 攤位位置以承租方線上報名成功頁面、出租方確認通知或雙方其他電子紀錄為準。承租方不得自行更換、轉讓、轉租、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占用其他攤位、走道或公共空間。
  3. 承租方不得展示、販售或散布違法、仿冒、侵權、來路不明、色情、暴力、賭博、毒品、管制品、危險物品或其他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之商品或內容。

第二條 租賃日期、時間、類型及費用

  1. 實際租賃日期、攤位號碼、攤位類型及租金,以承租方送出報名時之畫面、報名成功頁面及出租方確認紀錄為準。
  2. 使用時間為上午11時至下午6時;承租方應於使用時間內完成陳列、販售、收拾及撤場。提前進場或延後離場,須事前取得出租方同意。
  3. 大攤位規格約為長180公分×寬76公分;小攤位規格約為長122公分×寬61公分。
  4. 大、小攤位目前租金均為每日新臺幣1,000元;出租方得於報名前公告特定日期、位置或活動之不同價格,實際金額以送出報名時顯示並經出租方確認者為準。

第三條 付款、設備及展示箱

  1. 承租方應於租賃日前或進場前完成租金及相關費用付款。未完成付款者,出租方得拒絕進場並取消該次租賃。
  2. 付款方式原則為現金;如出租方另行提供其他付款方式,依通知內容辦理。
  3. 每攤位附摺疊椅2張,承租方應妥善使用並於撤場時歸還指定位置。
  4. 展示箱租金為每日每個新臺幣200元。展示箱如有破損、刮傷、變形、遺失或其他影響正常使用之情形,應依雙方現場確認、照片、影片、點交紀錄或其他合理客觀證據認定。
  5. 展示箱損害如可修復,原則按合理修復費賠償;如無法修復或遺失,按實際重置費賠償,最高以每個新臺幣2,500元為原則。

第四條 攤位使用規範

  1. 承租方僅得於指定攤位範圍內展示及販售,不得占用走道、公共區域或其他攤位,亦不得妨礙通行或影響他人營業。
  2. 承租方應自行保管商品、現金、貴重物品及個人物品;但因出租方故意、重大過失或依法不得免除之責任所致者,不在此限。
  3. 承租方及其員工、協助人員或同行人員不得抽菸、飲酒、賭博、大聲喧嘩、滋事、妨礙通行、破壞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4. 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攜帶外食進入場地。
  5. 不得任意張貼、釘掛、黏貼、鑽孔或以其他方式破壞牆面、地板、桌椅、設備及裝潢。
  6. 垃圾應自行帶離,不得棄置於場地、公共區域或建物其他樓層。
  7. 撤場時應將商品、包材、垃圾、展示用品及個人物品全數帶離,並恢復攤位及周邊環境整潔。
  8. 未完成清潔或遺留物品、垃圾者,出租方得代為處理,合理清潔費、處理費及可證明之直接損失由承租方負擔。
  9. 不得進入非開放區域或其他樓層使用非本場地提供之空間或設施。
  10. 違反本條規定者,出租方得要求立即改善;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依第七條處理。

第五條 商品交易、法規及稅務責任

  1. 承租方對商品或服務之真偽、來源、品質、價格、標示、交易糾紛及售後服務負責。
  2. 承租方應自行遵守消費者保護、稅務、營業登記、商品標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相關法令。
  3. 承租方自行負責發票、收據、報稅及稅務申報義務。
  4. 因承租方商品、服務或活動造成消費糾紛、法律責任、稅務責任或第三人權利主張者,由承租方自行處理;如致出租方受有損害,承租方應賠償可證明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直接損失及合理必要費用。

第六條 場地設備與損害賠償

  1. 承租方應妥善使用場地、桌椅、展示箱、裝潢及公共設施。
  2. 因承租方、其員工、受僱人、協助人員或可合理管理之同行人員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者,由承租方負賠償責任。
  3. 顧客之行為如非承租方所能預見、控制或防止,應依個案責任歸屬處理。
  4. 損害賠償以可證明、與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直接損失及合理必要費用為限。

第七條 違約處理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得要求立即改善;情節重大或經通知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要求停止營業並離場:

  1. 違反本契約、攤位使用規範、場地公約或出租方合理指示。
  2. 影響其他攤主、顧客、鄰近店家、建物住戶或場地秩序。
  3. 販售或展示違法、仿冒、侵權、來路不明或其他不當商品或內容。
  4. 擅自更換、轉租、轉讓或借予他人使用攤位。
  5. 破壞場地、辱罵、威脅、滋事、妨礙營業或危害安全。
  6. 未依約付款或有足以影響契約履行之情形。
  7. 撤場未完成清潔、遺留垃圾或未歸還設備,經要求仍未改善。
  8. 商品或活動有重大違法、侵權、消費爭議或影響場地聲譽之風險。

因違約終止時,已實際使用或已發生之租金及費用不予退還;尚未使用之租賃日期,出租方得依違約情節、實際損害及已支出成本,決定退還全部或一部。

第八條 個人資料與聯絡

  1. 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依《隱私權聲明》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報名資料。
  2. 承租方線上填寫之姓名/公司名稱、電話、LINE資料及其他報名內容,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3. 資料如有不實、錯誤或變更未通知,致無法聯繫或產生損害者,由承租方負責。

第九條 商品及特殊活動

  1. 承租方得於攤位內進行一番賞、福袋、刮刮卡、抽卡、抽獎或其他隨機販售活動,但應確保活動內容符合相關法令及公平交易原則。
  2. 一番賞、福袋、刮刮卡、抽卡、抽獎或其他具有隨機性之販售活動,每一檔、每一組或實質上屬於同一活動之總份數、總籤數或總抽數,最高不得超過200個(含200個)。承租方不得以拆分名稱、分批上架、分組編號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數量限制;活動內容及數量應事前經出租方同意。
  3. 所有特殊活動均應於開始前,以清楚、完整且足以讓消費者理解之方式,揭露活動價格、參加規則、獎項內容、獎項數量、抽選方式、中獎機率或剩餘數量、兌換方式及其他重要資訊。
  4. 承租方不得以隱瞞、誤導、不實或誇大方式進行宣傳,亦不得使消費者對活動內容、得獎機會或商品價值產生錯誤認知。
  5. 如活動有違法、賭博、詐欺、侵權、重大消費爭議或影響場地營運秩序之疑慮,出租方得要求承租方立即停止活動;情節重大者,得依第七條處理。

第十條 補充包、補充盒及密封商品

  1. 承租方販售補充包、補充盒、預組商品、套裝商品或其他以密封狀態販售之商品時,應確保商品來源合法,並如實說明商品之包裝及密封狀態。
  2. 商品如曾經拆封、重新封裝、重新黏貼、重新塑封、重新組合、挑選內容物,或非屬原廠完整密封狀態,承租方應於交易前,以清楚且足以讓消費者辨識之方式主動告知,不得以「全新未拆」、「原廠未拆封」、「原封盒」、「原廠封膜」或其他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原廠密封商品之文字或方式販售。
  3. 承租方不得販售明知或可合理懷疑有重新封裝、內容物遭調換、重量篩選、搜尋稀有卡、破壞封膜、防偽標示異常,或其他影響商品隨機性及真實性之商品。
  4. 如商品來源、封裝狀態或真實性存有疑義,出租方得要求承租方提出必要之進貨、交易或來源證明,並得要求停止展示或販售。
  5. 因商品封裝狀態、內容物、真偽、來源或資訊揭露不足所產生之退換貨、消費糾紛、第三人權利主張及法律責任,均由承租方自行處理;如致出租方受有損害,承租方應賠償可證明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直接損失及合理必要費用。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

承租方未滿18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共同簽署,或提供出租方認可之同意證明;未能提供者,出租方得拒絕受理報名。

第十二條 取消、延期及不可抗力

  1. 承租方取消攤位之退費標準,以報名頁公告、出租方通知或雙方確認內容為準。
  2. 因天災、疫情、政府命令、停電、建物或場地安全因素、交通中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活動無法進行時,出租方得延期、改期或取消。
  3. 前項情形,出租方就未使用之租金辦理退還或轉至其他場次使用;除可歸責於出租方者外,不負交通、住宿、備貨、預期營業利益或其他間接損失之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契約效力與管轄

  1. 本契約經雙方簽名、蓋章,或承租方於線上勾選同意並送出報名,且經出租方以後台確認、LINE通知或其他電子方式接受後生效。
  2. 線上報名成功頁面、付款紀錄、LINE訊息、後台確認紀錄及其他電子紀錄,均得作為契約內容及雙方意思表示之證明。
  3. 本契約、攤位使用規範、場地公告及隱私權聲明共同構成雙方約定內容。
  4. 未盡事宜由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處理。
  5.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另有專屬管轄或依法不得以合意排除者,從其規定。

出租方:財方有限公司
品牌/活動:VICTOR CARD 勤美卡牌市集
代表人/負責人:羅錦成
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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